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环卫项目采购,在发布采购公告阶段就被供应商质疑投诉,采购活动已被暂停。这是怎么回事?这是一个包括“可卸式垃圾车6辆,可卸式垃圾箱150个”的项目采购,采购预算金额135万元。
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内容是:采购文件设置极短的合同履行期限,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为10日内,是否合理?
专家点评
此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合同履行期限为10日”。采购人对此的解释是“因为着急使用”。
质疑投诉供应商认为,一般情况下,环卫车厂家不会提前生产大量的环卫车或环卫设备,代理商也不会大量囤积,基本是按订单生产。环卫车属于定制专用车辆,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需根据项目需求生产对应的产品,期间包括设计加工、冲压、焊接、涂装、装配等环节,最后还要进行各种检测方可出厂,保证产品质量。上述过程均需消耗一定的时间,且生产后还需要考虑运输时间、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运输限制等。
所以,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10日内完成生产、运输等交货过程是不合理的。这是以极短的交货期使得投标人放弃竞标,除非是已经暗定的厂家才会提前生产。”
合同履行期限10天到底是否合理?某环卫车企业投标人员认为,要看此项目是否有特殊的技术要求,一般环卫厂商都会有几台常规的环卫车库存,如果是常规环卫车,10天供货期限可以做到。但如果是需要重新生产的环卫车以及垃圾箱,10天时间可能不够。
对此,政府采购业界专家认为,合同履行期限的设置,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和需求自行确定,但也不能随意定,否则会引来质疑投诉。如果有事实依据证明属于定制车辆,那10天的合同履行期限确实不合理,需要修改;如果有事实依据证明不属于定制车辆,10天的合同履行期限就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